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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終止登記。
保險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財政部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