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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二、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
交易或貨物進口。
三、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實施
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四、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五、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
輸出入銀行承保前項政治危險之責任範圍,得依交易付款條件增減之,並
載明於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