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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
二、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核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