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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金融機構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