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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圖表附件:
附表一:申請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書.PDF
附表一:申請持有 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書.DOC
附表二:擬取得 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____申請表.PDF
附表二:擬取得 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____申請表.DOC
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PDF
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DOC
附表四:聲明書.PDF
附表四:聲明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