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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圖表附件:
附表一 ○○○○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一).PDF
附表二 ○○○○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二).PDF
附表三 ○○○○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三).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