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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