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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銀行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
七、銀行網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