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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申請書(附表三)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圖表附件:
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書.PDF
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