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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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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省、市合作分金庫設於省、市政府所
在地,縣、市合作金庫,除因特殊情形經中央合作金庫特別核准者外,應
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