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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十分之二為公積金
。但公積金已達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並得以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另提特別公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