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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耐用年限,應依照「財物分類標準」辦理;其
未經規定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登卡者
,按照各個體財產取得次序先後順序另加分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