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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之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經海關依前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之資料。
三、就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尚未生產之貨物提出申請。
四、海關已就同一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之同樣貨物受理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或該同樣貨物因原產地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
五、申請人撤回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