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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