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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
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