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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為之。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