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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稅工廠之廠房設施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生產機器及設備已安裝完竣,能立即開工生產或已在生產中。
二、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並須與辦公室保持適當之隔離。
三、工廠範圍應與外界有適當之隔離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