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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
進口酒類除酒精類外,得以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之進口稅則號別貨名標示產品種類。
第一項所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配合本法施行細則有關酒類產品分類之修正,於分類修正生效六個月後配合標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