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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製造白浀、紅浀、酒母者,應檢附左列證件,填具申請書,敘明製造
方法及製造計畫,向分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工廠設立登記證或小型工業登記證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公賣局依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許可之酒精製造人,為製造酒精而需製
造酒母者,得不再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