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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時邀同里鄰長或左右鄰居到場作證。
執行扣押應填具查獲物品報告表四份,記載扣押物之名目數量,由在場人
證及持有人簽名蓋章,以一份交持有人作為收據,一份由專賣機關轉送法
院,另二份由專賣機關及查緝機關分別存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