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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進口能源徵收基金,按關稅完稅價格百分之○.五徵收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