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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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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應於該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申請。
二、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非本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
四、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五、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六、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七、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八、曾依本辦法核予補助,累計金額逾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
九、逾前條所定申請次數。
十、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十一、經輔導會認定訓練機關(構)有不當招生或辦訓之情形。
十二、其他經輔導會認定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效益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