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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