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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
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負
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送
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速
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