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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主計軍官,係指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之左列軍官
而言。
一、各級單位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各級單位編制內未設主計部門而設有主計軍官者,其主計軍官。凡設
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其階級最高或資深者。
三、編制內未設置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或指定適當人員承
辦主計業務,經呈報其上級單位核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