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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 (防區) 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生
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宜,
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