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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地點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或要塞堡壘地帶內者
,其範圍、時間、路線,應由當地最高司令部選定。
前項地點,非經當地最高司令部許可,不得為攝影或描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