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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辦理接運時,以承運一方之站長或當地主管單位派員為主辦人,並由協運
一方派員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