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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獎勵主體對於第三條所定獎勵條件之審查,應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投入基礎科學研究,大幅提升國內國防產業科技水準,著有實績。
二、長期投入國防產業,並促進推動國際合作研發,著有實績。
三、研發或引進關鍵技術或特殊製造工法,有利大幅縮短製程,顯著提升列管軍品產能。
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國內國防產業就業人口顯著增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