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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安全查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認證查核:依附表一至附表三申請認證查核細項,辦理安全查核。
二、定期查核:
(一)未得標列管軍品之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未涉機密工項之得標合格廠商,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擇有關項目,辦理安全查核。
(二)列管軍品涉機密工項之得標合格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依附表一至附表三擇有關項目與契約特別保密條款之項目及要求,辦理安全查核。
三、不定期查核:依契約特別保密條款之項目及要求,辦理安全查核。
圖表附件:
附表一:列管軍品廠商人員安全查核基準表.PDF
附表二:列管軍品廠商設施(備)安全查核基準表.PDF
附表三:列管軍品廠商資訊系統安全查核基準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