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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採購國外生產之軍品,以直接向原廠、製造商採購為原則。但為實際需要
,可經由買賣商、代理商或以內購案方式採購國外產品。
外購案以公告招標辦理者,以國際標購為原則。但具有規格特殊性、接收
使用安全性或連續性等因素者,得由國防部依照相關規定,限制採購地區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