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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
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
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