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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