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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地防空主管機關,為推行地方防空建設,得會同當地有關軍政及國營事
業機關,執行左列任務:
一、防空計劃之擬定。
二、防空情報線路之架設。
三、防護訓練及演習之實施。
四、防空設施及器材之整備。
五、防空教育宣傳之推行。
六、防空技術之研究改進。
七、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