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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事徵用,應視徵用標的之性質,人民之便利及地方之供給力,適宜劃分
區域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