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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
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
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