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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人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人員發給二十個基數。
二、第二條第二項人員發給三十個基數。
三、第二條第三項人員發給四十個基數。
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擇增發基數標準較高者發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