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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之核定機關,後備將級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校官、尉
官為兵籍在地之師管區,後備士官 (含准尉) ,士兵及國民兵為兵籍所在
地之團管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