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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志願士兵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體能鑑測、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