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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以下士官,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