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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十年,其起算時間,自初任士官之
日起算。
前項人員服現役年限期滿,依志願繼續服現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
。依軍事需要延長服現役者,由國防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