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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婚姻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後行之。於報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
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