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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