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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任書如未註明委任期間者,僅得在認證或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持憑申請,
並以使用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