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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文書驗證,對於申請人同時提出該文書譯本並請求驗證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要求申請人將該文書譯本先送請有簽章式樣可供比對之領務轄區當地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或驗證。
二、請申請人親自於領務人員或駐外館處館長指定之人員面前,於文書譯本上簽章聲明翻譯內容屬實。
前項文書譯本經驗證屬實者,駐外館處除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於文書原本或正本與文書譯本間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為連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