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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