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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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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接獲外交部依本通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轉調整職務之函文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會商外交部同意者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所屬人員之職務調整事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