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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一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護照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護照設計、委印及配發。
(三) 駐外單位護照相關業務之督導。
(四) 涉及有關護照之非法案件。
(五) 依法扣留或撤銷護照案件。
(六) 旅外大陸人士申請護照及入境案件。
二、第二科
(一) 領務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執行。
(二) 護照製作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