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
圖表附件:
附件一: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PDF
附件二: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