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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避免救護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執行任務,至少應配置備用救護車輛一輛。救護車輛超過六輛者,每增加六輛增置一輛備用救護車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